合同

MYEBIKE 布里斯班租赁合同(中文翻译)

原文为英文。本译文仅供参考,法律效力以英文原文为准。

定义

1. 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定义如下: a. “设备”指电动自行车,其大致价值为:标准款电动自行车约1,700.00澳元;Plus款电动自行车2,000.00至2,500.00澳元;T7s款电动自行车3,000.00澳元。设备随附的“配件”包括:电池、电池钥匙、电池充电器、头盔、安全锁、车灯以及送货后置货架(部分情况下)。设备价格请以店内为准。 b. “全损”指任何无法修复的损失或损坏,或修复成本高于设备市场价值(不含配件)的损失或损坏。

租赁

2. 商家同意将设备出租给客户,客户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向商家承租设备。

期限

3. 本协议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以每周为单位持续,直至商家或客户终止租赁(“期限”)。商家或客户任何一方均可提前2天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4. 本合同自客户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自行车及所有配件归还至店内为止。

租金

5. 设备租金(含GST)如下所列(“租金”),客户须在取得设备占有之前支付。租金不予退还。

设备:

• 标准款电动自行车:押金150澳元 / 日租50澳元每天 / 周租65澳元每周

• Plus款电动自行车:押金150澳元 / 日租50澳元每天 / 周租75澳元每周

• T7s款电动自行车:押金150澳元 / 日租:不适用 / 周租85澳元每周

6. 如客户未按时支付租金,将按每天15澳元收取滞纳金。

7. 我们要求您提供银行卡,用于直接扣款授权,以便支付未来的租金。提供银行卡信息即表示您授权我们在指定到期日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约定的租金金额。该授权在租赁协议终止前,或在您提出书面撤销请求前持续有效。我们保证您的银行卡信息将被安全存储,并仅用于处理租金及超额费用的支付,且符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您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我们撤回该授权。但请注意,如未提供或未维持有效的银行卡信息,可能导致产生滞纳金或租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后果。

押金

8. 客户须在取得设备占有之前支付上述押金(“押金”)。在设备状态良好、运转正常,且客户已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前提下,商家将在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客户退还押金。

9. 如商家通知客户设备可取后,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仍未来取设备,将扣除押金的50%作为“爽约费”。

10. 设备及配件归还商家时,将从押金中扣除15澳元作为“租期结束检查”费。

设备的使用

11. 客户是设备的唯一操作者,必须谨慎、安全、认真地使用设备。客户应始终遵守商家公布的任何规则和指引,以及澳大利亚适用的法律法规。

12. 电动自行车为防水溅型,并非完全防水。不建议雨中骑行,涉过深水坑或被淹没的街道可能严重损坏电气系统并损毁电池。任何进水损坏将由商家修理,费用由客户承担。

13. 头盔包含在租期内,骑行从商家处租用的设备时必须始终佩戴头盔。

所有权、出租权及安宁使用

14. 设备是商家的财产,并将始终属于商家。

15. 商家保证其有权按本协议条款出租设备。

16. 商家保证,只要未发生违约事件,商家不会干扰客户对设备的安宁和平静占有,也不会限制客户按设备设计用途使用设备。

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7. 设备交付时将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和良好的状况。

18. 客户应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外观和状况,正常合理的磨损除外。商家将提供使保持设备处于该状态所需的全部零件和服务,费用由客户承担。

19. 如设备归还商家时未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外观和状况,商家可进行维修使设备恢复良好的状态,正常合理的磨损除外。商家将在收回设备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上述维修,并向客户提供维修的书面通知和发票。收到发票后,如总额高于剩余押金,客户须立即向商家补偿这些维修的实际费用。

丢失与损坏

2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须承担设备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丢失、被盗、损坏或毁损的风险。

21. 如设备丢失或损坏,客户须及时书面通知商家;如设备可修复,客户须使设备恢复到良好的维修状态、外观和状况,费用由客户承担。

22. 如设备发生全损,客户须立即报警并及时书面通知商家,并向商家支付设备的市场价值,届时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保险

23. 在整个期限内,只要客户占有设备,客户须为设备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约定价格中。所有电动自行车(大致价值1,700.00至3,000.00澳元)均必须投保。

24. 在已投保的情况下,如被盗设备发生全损,客户须及时书面通知商家,并就设备的全部重置价值向商家支付750.00澳元(不含押金),并指定商家为损失受款人。

25. 保险仅在自行车已上锁的情况下赔付盗窃,否则客户须支付自行车的全部金额。

26. 如商家找回设备,客户已支付的金额将部分退还,扣除150澳元(“追回费用”)。

27. 如设备被找到(无论由商家或客户找到),任何受损零件的费用须由客户按本文件第17条的规定承担。

28. 如客户逾期7天且未与商家联系,客户将被作为持有赃物向澳大利亚警方报案。

税费

29. 客户须申报并支付与使用设备相关的所有税费、费用和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税(例如:电费)、罚款、登记费。

违约

30. 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事件,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a. 客户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客户资不抵债,或为债权人利益转让权利或财产,或根据澳大利亚或其他有管辖权地区的破产法申请破产或被提起破产程序。

救济措施

31. 发生违约事件时,商家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救济措施”): a. 宣布整个租期的全部租金立即到期应付,无需通知或要求客户。 b. 将押金用于抵扣客户欠商家的任何款项。 c. 提起法律诉讼,追讨违约事件发生前后产生的租金及其他义务。 d. 无需要求或通知,无论设备位于何处,均可收回设备,无需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客户放弃因该等收回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害赔偿。 e. 书面通知客户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f. 采取法律或衡平法上可用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一般条款

32. 本协议中所有金额均指澳大利亚元,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均以澳大利亚元支付。

33. 本协议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各方服从澳大利亚法院的专属管辖。

34. 客户的所有数据将被安全存储,并符合澳大利亚隐私法。双方已于下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签署

本合同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如以纸质方式签署,必须交回商家作为有效记录。电子签名在所有目的上均视为原件。

通过在下方键入姓名作为签名,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